关于中国红牛商标的声明
发布时间:2021/01/20     作者/来源: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为维护中国消费者权益,以正视听,中国红牛重申:中国红牛对其产品上的“红牛商标”享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1、中国红牛自1996年8月第一罐红牛产品下线,即使用了中国红牛特有的商标(如图),并未使用泰国天丝注册的商标。在中国红牛实际使用22年后,泰国天丝才于2018年抢注取得该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中国红牛对红牛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利,即使泰国天丝抢注该枚商标,其也无权禁止中国红牛对该枚商标的使用。

      2、1995 年 11 月 10 日,泰国天丝与中国红牛及其股东签署的《协议书》(下称“《50年协议书》”)中约定,中国红牛享有五十年期限内在中国市场独占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产品的合法权利,即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红牛商标是红牛饮料产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中国红牛《1995年合资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泰国天丝“提供合资公司的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等”,第十九条约定 “合资公司的产品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中国红牛对其产品上的商标享有合法权益。

      我们将继续为中国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产品,携手广大合作伙伴排除干扰、正本清源,维护中国功能饮料市场的良好秩序,合力推进中国红牛再上新台阶!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0日

 
上一篇:声 明